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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04:36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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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6-8

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

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管理》(中办发〔1994〕19号)精神,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促进我国电视文艺创作的繁荣和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影视制作经营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阵故事节目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

二、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先经省经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任审批许可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未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许可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部门不予登记注册。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建立日常考核制度和制作经营行为档案,并对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实行年度核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许可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四、已设立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80天内,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五、以公司形式新设立影视制作经机构的,依照《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办理登记注册。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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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荆州市重点企业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荆州市重点企业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重点企业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荆州市重点企业绿色通道通行证发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货物运输畅通安全,促进重点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荆州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的实施意见》(荆办发〔2006〕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重点企业运输车辆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对重点企业的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对为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其它社会运输车辆发放《绿色通道临时通行证》。两证适用于荆州市境内。
第三条 持有两证的运输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公安交警、运管、规费征稽、城管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持证运输车辆,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或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应以教育为主,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先教育并在法定幅度内按下限予以处罚。
第四条 两证由市经委和市公安局统一核发与管理。
第五条 申领两证的申领人,先携带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市委、市政府授予重点企业挂牌保护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申领《绿色通道临时通行证》的,还需携带与重点企业签定的运输合同或出货单、进货单等相应文书和证件)向市经委提出申请,由市经委对申领人的资格进行确认,并对合格者出具“资格合格确认书”。
第六条 申领人持前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资格合格确认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特种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应提供运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运输车辆准运证及从业人员资格证)等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领《绿色通道通行证》或《绿色通道临时通行证》。须在荆州市城区禁令路段行驶的运输车辆,申领人在申领办证时,办证人员应根据运货需要,本着便利的原则为其划定特殊行车路线。
第七条 市经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资料和证件齐全的申领人,应当日审核、当日发证,不得利用职权循私舞弊、谋取私利。
第八条 办理两证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九条 《绿色通道通行证》使用期限为一年,市经委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企业执行《绿色通道通行证》的安全记录情况,届时换发;《绿色通道临时通行证》使用期限一般为7天,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绿色通道通行证》、《绿色通道临时通行证》的持有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运输活动;不得将证件挪作他用或转让、涂改,否则,一经发现,将吊销《绿色通道通行证》或《绿色通道临时通行证》,并不再办理或补发新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企业是指获得市委、市政府授予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重点企业保护名目的企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委、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控制境外废物向我国转移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出于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将大量废物向发展中国家出口,转移污染。为保护环境,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决不能把我国作为境外有害废物倾倒、堆放的场所,但仍有一些单位见利忘义,采取非法手段从国外进口有害废物,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
境,威胁人民身体健康,为此,必须休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通知如下:
一、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管理,决不允许把我国作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倾倒、堆放有害废物的扬所。
二、切实加强对废物进口的管理。对废物进口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
(一)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坚决禁止进口。
(二)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无权审批。国家环保局要严格把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国家环保局批准的文件才能批准有关企业经营此项业务或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凭批准文件放
行进口。
(三)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由国家商检机构列入强制性验商品目录实行强制检验。国家商检局要会同国家环保局抓紧制定强制检验的标准(在检验标准发布实施前,商检验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移交环保部门和海关处理)。
对废物进口实行分类管理的暂行名录,由国家环保局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并立即公布。
三、对境外向我国转移废物的,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国际的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向出口国和地区严正交涉,制止此种行为,并要求其立即退运。
四、对非法进口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海关、环保、工商、外经贸、商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严加惩处;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对违法批准、放行废物进口的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五、对以进口废物为名偷税漏税、骗取出口退税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六、立即对已从事进口或经营、使用进口废物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已非法进口、经营、使用禁止进口废物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已进口、经营、使用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的单位,限今年年底前向国家环保局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补办批准
手续的,海关对其进口废物不予放行,外经贸部门取消其进口经营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由国家环保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立即组织联合调查组,坚决查处非法进口废物事件,依法惩处违法者。要大力加强宣传教育,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监督。
八、国家环保局要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抓紧制定并公布执行进口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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