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自治州农牧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6:29:44  浏览:84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自治州农牧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巴政办[2005]36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农牧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农牧水利基本建设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自治州农牧水利基本建设
“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针对当前农牧水利基本建设薄弱的状况,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
年到2007年,每年由州财政安排500万元、从州级水费中安排1000万元,
作为“以奖代补”专项奖励资金,以调动基层和广大农牧民投入农牧
水利建设的积极性,推动自治州农牧水利建设再上新台阶。为充分发
挥“以奖代补”奖励资金的激励作用,结合自治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小康杯”评比活动,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范围内地方系统使农牧民受益的农牧基
本水利工程,即:渠道、管道等灌排渠系建筑物建设,泵站、机井等
提水设施建设及喷灌、滴灌、管灌等田间高新节水设施建设。

凡是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的工程不再重复补助。

二、项目申报与立项

“以奖代补”项目是当年立项、当年完成并有显著效益的项目。
项目的实施要遵循“统一规划、民主自愿、前期立项、程序化管理”
的原则。各县市、州直国有农牧园艺场申请上报“以奖代补”项目,
要通过农牧民“一事一议”后(上报项目须有乡村农牧民通过“一事
一议”的决议材料作为立项的依据),委托水利设计部门编制立项申
请报告,报县市水利部门制定县市“以奖代补”项目年度计划,经各
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市水利局、财政局上报州水利局审查(州直
国有农牧园艺场直接报州水利局),再由州水利局、财政局编制自治州
年度“以奖代补”项目建设计划, 经自治州农牧水利基本建设领导小
组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每年年底前完成下一年项目的上报工作。

项目申请报告应明确农牧民投入和县市配套比例。对管理主体不
明确,资金方案不落实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安排补助资金。

三、项目建设管理

“以奖代补”项目审批立项后,自治州先下达40%的补助资金。各
县市、州直国有农牧园艺场按照项目审批的规模和内容实施,项目工
程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修改变更,确需修改设
计的必须报州水利局审批。项目竣工后,各县市、州直国有农牧园艺
场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州水利局和州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州
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会同州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并经州水利局对工程量及资金进行审核通过后下达补助资金。

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检查验收严格按照《巴州农村水利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办法》执行,同时要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

四、奖励补助标准

输水工程:混凝土防渗渠道建设补助水泥审核用量的50%;塑膜
防渗渠道全额补助塑膜;管道灌每公里补助2万元。

田间节水工程:喷灌每亩补助150元;滴灌每亩补助200元;膜下
自压软管灌(小白龙)每亩一次性补助30元;一次性滴灌带每亩一次
性补助30元。

灌排渠系建筑物:补助水泥、钢材审核用量的50%。

地下水开发工程:新打机电井井深大于80米的每眼补助3万元,井
深小于80米大于60米的每眼补助2万元;更新机电井每眼补助1万元。

各县市、州直国有农牧园艺场于2005年完成并通过审查“十一五”
农牧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的补助5万元。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州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7日





北京市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规范本市交易场所的行为,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外地交易场所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作为本市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科技、文化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核及变更审批(备案)、日常经营行为及资金安全监管、政策支持指导、统计监测、发展规划编制、违规处理、风险防控和处置、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协助市金融工作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本市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本市交易场所的设立与监管能力及实体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大宗商品、国有产权、文化产权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新设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立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
  (二)股东近三年内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并具备超过五年的相关领域从业经验;
  (四)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规则及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
  (五)其他相关条件。
  第六条 新设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其他新设交易场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第七条 新设交易场所应当先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八条 新设交易场所,申请人需向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拟设立交易场所的名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交易场所住所证明;
  (六)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等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市金融工作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取得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新设交易场所的申请获得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批复文件。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持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一条 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由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由市金融工作部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一)调整经营范围;
  (二)变更交易规则或新设交易品种;
  (三)分立或合并;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之一的,由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复审备案,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
  (五)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变更股东;
  (七)修改章程;
  (八)注销;
  (九)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各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经市政府和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因解散而终止的,应当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五条 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资金结算和监管平台。交易场所应当切实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实行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系统符合安全稳定性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建立交易场所信息报送制度。交易场所应当定期经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向市金融工作部门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季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同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要求交易场所报送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定期进行市场风险信息提示,开展投资者教育,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区(县)金融工作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依法对交易场所进行检查,交易场所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开展业务培训、促进行业交流等工作,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利益、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章 风险防控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场所应当为投资者保密,不得利用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交易无关或有损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交易场所需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职责、措施和程序,经所在区(县)金融工作部门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各自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交易场所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市金融工作部门可以采取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取消违规交易品种、停止违规交易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予以取缔。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等可以依据本办法,根据职责制定交易场所管理相关的操作流程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金融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3〕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的建设,加强与中科院的科技、经济合作,充分发挥中科院人才、技术优势和我市的机制及产业优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提升,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建设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3〕56号)精神,特制定中科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2003年安排1000万元;
  (二)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其他社会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园区产业发展的要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中科院所属院校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合作项目的启动、补助和奖励经费。合作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并能在金华实现产业化等特征。专项资金滚动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其使用范围为:
  (一)资助与中科院合作创办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
  (二)资助与中科院合作的科技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资助与中科院合作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孵化企业;
  (四)资助与中科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科技中介活动、科技培训活动和科技合作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
  (五)资助引进或聘用中科院中高级科技人才;
  (六)资助与中科院系统的项目对接活动。
  第三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与中科院合作创办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正式挂牌后,给予企业一次性组建经费10-30万元的资助;
  (二)与中科院合作的科技项目,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级火炬计划(含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新产品)和省级科技攻关计划(含省级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后,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三)与中科院合作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四)凡与中科院开展技术、人才合作,有具体科技合作项目,并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经认定后授予“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称号,在市高新园区内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其他园区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
  (五)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科技项目中介活动,视实际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六)鼓励中科院专家在金华从事学术交流活动和科研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专项资金给予三分之一的补助;
  (七)鼓励中科院专家来金华科技园工作并安家,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工一次性给予安家费5万元,并在5年内享受每月1000元的政府津贴;
  (八)与中科院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产后,3年内项目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中科院方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九)与中科院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产后,3年内项目累计新增上缴税收达到700万元或最高年份上缴税收达到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中科院方项目主持人价值35万元轿车一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定程序
  (一)由项目合作企业向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申请书》,并附企业与中科院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属市高新技术园区的项目,直接报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属婺城、金东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各自的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荐,经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对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认定,确定资助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后,报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审批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项目批准后,由项目承担方与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项目合同书》。如出现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或立项后未实施的,将视情予以撤消立项并追回资助款。
  (二)中科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进行专项管理,并实行专户核算。市财政局凭《项目合同书》和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资助款。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考核
  (一)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及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二)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与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以文件方式公布。
第七条 金华市区企业与非中科院系统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合作的科技项目,在园区内实施的,视项目贡献大小及对我市产业发展的指导意义,经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审定,可以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