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字〔2008〕1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扎实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加快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步伐,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城乡环境和提升城市品位,对建设绿色生态新余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确保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新余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
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考核办法
为扎实推进我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全面提升城乡造林绿化水平,加快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意见》(余发〔2008〕19号),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注重实效原则。重点考核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和各地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及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建设成效。
2、激励原则。通过考核实行奖优罚劣,促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直各部门和有关单位更好地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实现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工作目标。
3、坚持年度考核与工程验收相结合原则。每年度对造林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0年9-10月对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目标实现情况进行验收考核。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农业开发办、市公路局、市袁管局、市规划局。
三、考核内容
㈠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年度考核
⑴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规划编制和任务落实情况;
⑵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完成情况,主要检查造林面积核实率,林木成活率,造林合格率等;
⑶资金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各级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地方资金投入情况等;
⑷经营管护情况,主要检查造林经营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措施落实情况、林业“三防”工作开展情况等。
2、2010年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验收考核
⑴全市森林覆盖率是否达到63%,其中分宜县67.6%,渝水区58.3%,仙女湖区61.1%,经济开发区55.2%,仰天岗管委会67.6%;
⑵县城森林覆盖率和绿化覆盖率均达到35%以上,乡土树种在县城绿化使用率达到80%以上,绿地率达到33%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
⑶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
⑷各乡(镇)所在地绿化覆盖率达到20%,绿地率达到1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
⑸辖区内所有村庄全面绿化,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已实施土地整理、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和园田化改造的农田全面完成林网建设;
⑹境内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干线绿化率达到100%,县乡公路、江河堤防、灌区渠道绿化率达到80%以上,工业园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浙赣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沿线和市区、县城可视范围内矿山全面实现复绿,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达到50%以上,土地复垦率达到30%以上。
㈡市直各有关部门
1、市国土资源局
⑴负责各类绿化用地的规划、协调;
⑵负责督导全市土地整理、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项目区绿化和各类废弃矿山、矿渣山、尾砂库等的复绿;
⑶2008年负责指导完成浙赣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和市区、县城可视范围内矿山全面实现复绿,对210个矿山进行造林绿化,造林绿化面积7900亩;土地整理和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项目造林绿化面积1000亩;
⑷2009年负责指导215个矿山进行造林绿化,造林绿化面积8000亩,使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率和土地复垦率分别达到50%以上和30%以上,土地整理和造地增粮富民工程得到全面绿化,工程区农田林网控制率达到100%。
2、市建设局
⑴协助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
⑵做好城区公园、绿化带等公共绿地绿化及城市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做到绿地地表不露土;
⑶根据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功能分区和过渡区建有绿化隔离林带,树种选择、配置合理,缓解城市热岛、浑浊效应等效果显著。2008年完成市城区新增公共绿地绿化及城市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新增城市绿地面积600亩,栽植乔木树种6万株;2009年完成新增绿地面积600亩,栽植乔木树种6万株;大树移植做到全株移植,城市森林的自然度达到0.5以上。
3、市交通局
⑴负责管养的县(区)乡(镇)公路边沟以内的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
⑵造林绿化做到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有机结合,形成绿色通道网络;
⑶2008年重点完成市城区、县城通往中心乡(镇)的县乡公路绿化,完成造林绿化里程200公里以上,栽植乔木树种15万株;
⑷2009年完成管养的其他县乡公路绿化,栽植乔木树种25万株以上,管养的县乡公路绿化率达到85%以上。
4、市农业局
⑴负责抓好交通沿线两侧果业带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
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田林网规划和组织实施;
⑶重点抓好“10万亩新余蜜桔”等农业产业工程,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年度造林计划。
5、市林业局
⑴充分发挥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作用,协助有关部门抓好造林绿化规划设计、种苗供应和技术保障服务;
⑵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到80%以上;
⑶抓好农田林网的规划布局和组织实施;
⑷2008年督促、指导全市完成造林任务16.27万亩;
⑸2009年督促、指导全市完成造林任务16.03万亩,实现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3%。
6、市水利局
⑴负责重点水利工程设施范围内及孔目江、仙女湖、袁河等主要河流、湖泊可绿化区域的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近自然的水岸绿化模式,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⑵2008年完成河流、大型堤渠绿化面积3500亩,重点对孔目江、仙女湖、袁河流域进行综合治理,区域生态环境得到基本治理;
⑶2009年完成河流、大型堤渠绿化面积3800亩,实现江河堤岸、灌区渠道、水利工程绿化率达到80%以上,江、河、湖等城市水系网络连通度高,城市重要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孔目江、仙女湖、袁河区域环境得到根本治理。
7、市文化局
⑴加大创建国家森林城市、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的宣传力度,围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和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主题,举办广场文化、文化长廊、送文艺下乡和征文等活动,弘扬生态文化,宣传创建和造林绿化建设成效,通过举办主题活动,使创建活动市民知晓率达90%以上,支持率达80%以上;
⑵高标准建设好市文化中心,做好市文化中心绿化美化;
⑶挖掘和彰显城市文化底蕴,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生态文化旅游资源和人文景观。
8、市卫生局
⑴广泛宣传城市森林对促进人体健康的作用;
⑵协助做好森林城市总体规划;
⑶积极参与国家森林城市创建活动,搞好城乡爱国卫生运动。
9、市环保局
⑴加强对全市江、河、湖等城市水系网络的水质监测,确保城区饮水用水安全;
⑵加强我市孔目江、仙女湖、袁河、袁惠渠等江河渠道的水质保护,确保水质在3年内得到明显改善;
⑶督促、指导、协调有污水、污气排放的工矿企业营造环保林、防护林以及工矿企业自建隔离林带。
10、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⑴负责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
⑵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应根据造林绿化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按照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遵循自然与人文相结合,历史文化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交融,城市森林布局合理、功能健全、景观优美原则进行编制;
⑶负责市城区公园、绿化带等公共绿地的管养,落实绿化与管养经费,制订城市森林、绿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
⑷按照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2008年完成市城区公园、城市建设工程绿化项目等公共绿地的管养,对市城区各街道绿化带等公共绿地进行补植,补植乔木树种6万株以上;2009年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完成市城区公共绿地、城市绿化工程的管养,补植乔木树种6万株以上;
⑸广泛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
11、市房管局
⑴负责指导市城区内庭院和住宅小区绿化,积极开展建筑物、屋顶、墙面等立体绿化;
⑵2008年对市城区内已建成的庭院和住宅小区按规划设计逐步进行绿化改造;
⑶2009年对市城区内已建成的庭院和住宅小区按规划设计全面进行绿化改造,同时加强庭院和住宅小区绿化管理,新建庭院和小区必须达到规划设计绿化标准,使庭院和住宅小区绿化率达到40%以上。
12、市农业开发办
⑴负责新建园田化农田路沟渠林带(林网)建设,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督促、协调已建园田化农田林带(林网)建设;
⑵2008年完成园田化农田的路沟渠造林绿化面积1.41万亩;
⑶2009年全面完成园田化农田的路沟渠造林绿化面积1.4万亩,全面实现农田林网建设与园田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要求,并初步建成比较完善的农田林网体系。
13、市公路局
⑴负责管养的国省道等公路边沟以内的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
⑵造林绿化做到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有机结合,形成绿色通道网络;
⑶2008年完成管养的国省道等公路造林绿化里程170公里,栽植乔木树种12万株;
⑷2009年完成造林绿化里程162公里以上,栽植乔木树种12万株,实现国省道干线绿化率100%,管养的县乡公路绿化率达到85%以上。
14、市袁管局
⑴负责袁惠渠主、支渠绿化,落实绿化带建设种苗费,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近自然的水岸绿化模式;
⑵2008年完成袁惠渠主、支渠造林面积1000亩,袁惠渠沿线地区生态环境得到基本治理;
⑶2009年完成袁惠渠主、支渠造林面积1000亩,主、支渠绿化率达到80%以上,使袁惠渠沿线地区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与完善。
15、市规划局
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内容要达到造林绿化总体目标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确保市城区绿化品位、绿化档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⑵负责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的评审;
⑶规划市城区以各类公园、公共绿地为主的休闲绿地,市民出门平均500米有休闲绿地;
⑷规划2008年市城区新增绿地面积1000亩,栽植乔木树种10万株;规划2009年市城区新增绿地面积1000亩,栽植乔木树种10万株。市城区森林覆盖率和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5%和40%以上,绿地率达到36%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确保城市覆盖率和绿化质量稳步提高,建立多树种合理搭配、功能完备、管理科学的城市生态系统。
四、考核组织和考核方法
㈠考核组织
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对本辖区和本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
㈡考核方法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工程验收考核,主要通过听汇报、查看规划、查看图表、实地检查、走访等方式进行。
1、各县(区)和部门自查。每年9月,各县(区)和责任部门按照验收考核办法要求对本年度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2、市级核查。每年10月,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区)、责任部门进行核查。主要核查部门职责履行、年度任务完成、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指标实现等情况。
3、工程验收。2010年9-10月,市政府组织开展工程验收。主要对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各项指标实现情况进行验收。
五、奖罚
㈠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暨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是考核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㈡年度考核结果实行一年一通报,分别以各县(区)和市直责任部门为单位进行考核。市政府从2008年起每年拿出200万元作为造林绿化奖励基金。设立“造林绿化达标县(区)、单位”10个,达标县(区)分别奖励5-10万元,达标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造林绿化先进乡(镇)”10个,分别奖励3万元;“造林绿化先进村”20个,分别奖励1万元;“先进造林大户”20名,分别奖励1万元;“造林绿化先进个人”20名,分别奖励1000元。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县(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㈢2010年工程验收后,市政府根据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工作成效,对在工程建设和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工程验收不达标的县(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向市政府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㈣在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虚报造林面积的,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第15号
根据中国专利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4款的规定,特制定《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现予公布,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3—2001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
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2001-11-01发布 2001-1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
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1 总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序列表,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规定提交含有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为了使提交的纸件形式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及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含有该序列表的电子文件规范化,以利于申请人提交;也为了使序列表电子文件可以快捷地输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计算机数据库,并与其它的序列检索数据库交换数据,以利于公众检索;同时也利于专利局审查员加快审查,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包含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具体地说,适用于该申请提交的纸件形式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以及含有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电子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在本标准中,采用下面术语和定义:
(1)序列表:是指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一部分,它公开了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详细内容和其它有用信息。序列表中的序列是不少于10个核苷酸的非支链核苷酸序列,或者是不少于4个氨基酸的非支链氨基酸序列。所述的序列不包括支链序列;不包括具有少于4个特别定义的核苷酸或氨基酸的序列;也不包括含有列于附录1之表1-4以外的核苷酸或氨基酸的序列。
(2)序列表电子文件:是指包含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纯文本文件。
(3)核苷酸:只包括附录1之表1中列出的符号所表示的核苷酸。附录1之表2中列出的符号用于表述核苷酸的修饰形式,例如甲基化碱基。对于核苷酸的修饰形式,不得在核苷酸序列中直接使用表2中的符号表示,其具体的表述方式见本标准4.4.7节(1)和4.4.5节的内容。
(4)氨基酸:只包括列于附录1之表3中的存在于天然蛋白质中的L-氨基酸,不包括D-氨基酸。附录1之表4中列出的符号用于表述氨基酸的修饰形式,例如羟基化或糖基化形式。对于氨基酸的修饰形式,不得在氨基酸序列中直接使用表4中的符号表示,其具体的表述方式见本标准4.4.7节(2)和4.4.5节的内容。
(5)序列标识符:对应于序列表中每个序列的序列标识号的唯一的正整数。
(6)数字标识符:由尖括号<>括起来的代表特定内容数据项的三位数字。
4 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数字标识符、内容及其格式:
在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应当有本标准中指出的数字标识符,在数字标识符之后(即在其之右,必要时还包括在其下面的若干行)是相应的具体内容,它们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格式。附录2给出了一个说明数字标识符、其后内容及格式的序列表样例。
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包括的数字标识符及相应内容和格式具体如下:
4.1、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著录项目:
下面4.1.1-4.1.7节中的内容应当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4.1.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110>。
在数字标识符<11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外国申请人还应当在中文译名之后注明英文姓名或名称,并将其用圆括号括起来。
4.1.2、发明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120>
在数字标识符<12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
4.1.3、案卷参考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30>
在数字标识符<13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案卷参考号;没有案卷参考号的,无需包括此项内容。
4.1.4、专利申请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40>
对于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当补交或提交修改时,在数字标识符<14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4.1.5、专利申请日:其数字标识符为<141>
对于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当补交或提交修改时,在数字标识符<141>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02-01-18。
4.1.6、优先权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50>
没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如果有优先权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15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号,其格式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标准3(ST 3)的国家、地区和政府间组织代码+优先权号,例如,CN93112388.7。
4.1.7、优先权日:其数字标识符为<151>
没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如果有优先权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151>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2001-09-20。
4.2、序列表电子文件的软件版本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170>
当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它专利组织(例如欧洲专利局)提供的软件形成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在数字标识符<170>之后,是该软件的名称与版本号;未使用所述软件时,可以不包含此项内容。
4.3、序列表中序列的个数:其数字标识符为<160>。
在数字标识符<160>之后,是序列的总数,即与数值最大的序列标识符相对应的正整数。
4.4、序列中的各项内容:
4.4.1、序列标识符:其数字标识符为<210>。
在序列表中,每个序列应当有独立的、唯一的序列标识符,它应当从1开始并逐一增加。序列标识符表示每个序列在序列表中的序号。
在数字标识符<210>之后,是与一个序列相对应的序列标识符。
在一个序列标识符之后到下一个序列标识符之前是该序列的各项具体内容,即下面4.4.2-4.4.7节的内容。
在序列表中有多个序列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序列标识符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逐一填写每个序列的各项内容。
4.4.2、序列的长度:其数字标识符为<211>。
在数字标识符<211>之后,是以碱基或氨基酸的数目表示的该序列的长度。
4.4.3、序列的类型:其数字标识符为<212>。
在数字标识符<212>之后,应当指出该序列的分子类型,有DNA、RNA或PRT三种类型。如果核苷酸序列含有DNA和RNA片段的话,那么其类型应该是DNA;另外,对于DNA/RNA的结合分子,应该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进一步表述。
4.4.4、生物体:其数字标识符为<213>。
在数字标识符<213>之后,应当用中文和拉丁文(拉丁文应当放在中文之后并用圆括号括起来,例如,草履虫种(Paramecium sp.))注明该序列来源的生物名称,即科学命名的生物属种;或者是“人工序列”或“未知”。
4.4.5、序列中特征部分的内容:数字标识符<220>-<223>
本节涉及到序列中与特征相关的内容的表述。
在核苷酸序列(数字标识符< 400> )中含有“n”或修饰的碱基的情况下(参见本标准4.4.7节(1)的内容),或者在氨基酸序列(数字标识符< 400> )中含有“Xaa”或修饰的氨基酸或不常用的L-氨基酸的情况下(参见本标准4.4.7节(2)的内容),必须包括下面(1)-(4)项的内容。
在生物体(数字标识符< 213> )是“人工序列”或“未知”的情况下,必须包括下面(1)和(4)项的内容。
在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这些特征在序列中出现的先后次序逐一地表述每个特征。
序列中特征部分的具体内容和数字标识符如下:
(1)特征:其数字标识符为<220>。
在数字标识符<220>之后,应当是空白。
(2)名称/关键词:其数字标识符为<221>。
在数字标识符<221>之后,是特征名称或关键词。使用关键词表述特征时,只能使用附录1之表5或表6中列出的关键词来表述。
(3)位置:其数字标识符为<222>。
在数字标识符<222>之后,应当标明特征的位置,标注的方式为:从特征中的第一个碱基或氨基酸的编号到特征的最后一个碱基或氨基酸的编号,编号圆括号括起来,两个编号中间是“...”,例如:(279)...(389) ;当序列中使用了多个“n”或“Xaa”时,应当标明它们的所有位置,例如:(80,100,112)。参见附录2的序列表样例。
(4)其它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223>。
在数字标识符<223>之后,应当表述序列中与特征有关的其它相关信息。在表述修饰的碱基或修饰的氨基酸时,应该用附录1之表2或表4中给出的符号来表述。
4.4.6、出版公开信息:数字标识符<300>-<312>
出版公开信息是非强制性的内容,在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可以包含也可以不包含这些内容。
(1)公开出版信息:其数字标识符为<300>
在数字标识符<300>之后,应当是空白。
(2)作者:其数字标识符为<301>
在数字标识符<301>之后,是该文献作者的姓名。
(3)题目:其数字标识符为<302>
在数字标识符<302>之后,是出版物中该文献的题目。
(4)杂志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303>
在数字标识符<303>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杂志名称。
(5)公开出版物的卷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4>
在数字标识符<304>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卷号。
(6)公开出版物的出版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5>
在数字标识符<305>之后,是公开出版物的出版号。
(7)页码:其数字标识符为<306>
在数字标识符<306>之后,是该文献的起始-终止页码。
(8)出版日期:其数字标识符为<307>
在数字标识符<307>之后,是该公开出版物的出版日期,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9)公开出版物的数据库登记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08>
如果该文献被收入某个数据库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08>之后,是该文献在该数据库中的登记号。
(10)录入数据库的日期:其数字标识符为<309>
如果该文献被收入某个数据库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09>之后,是该文献录入该数据库的日期,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11)专利公开号:其数字标识符为<310>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0>之后,是该专利的公开号,其格式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标准3(ST 3)的国家、地区和政府间组织代码+标准6(ST 6)的公开号+标准16(ST 16)的文献类型,例如CN1183117A。
(12)专利申请日:其数字标识符为<311>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1>之后,是该专利的申请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13)专利公开日:其数字标识符为<312>
如果该公开出版物是专利文献的话,那么在数字标识符<312>之后,是该专利的公开日,其格式为:YYYY-MM-DD,例如1999?9?0。
4.4.7、核苷酸序列和/或氨基酸序列:其数字标识符为<400>。
在数字标识符<400>之后,是该序列的序列标识符;从下一行开始是该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
该序列可以是纯核苷酸序列,或者是纯氨基酸序列,或者是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
(1)纯核苷酸序列:
核苷酸序列应当只用单链表示,从左到右是5’-末端至3’-末端的方向,序列中不应当出现术语5’和3’。
应当用单字母代码表示核苷酸序列的碱基来表述核苷酸序列的特征;只能使用与附录1之表1中给出的符号相一致的小写字母来表示。
在一个核苷酸序列中,如果经修饰的碱基是附录1之表2中列出的之一,那么在该序列本身中,应当用未修饰的碱基或“n”来表示该经修饰的碱基,符号“n”等同于唯一的一个未知的或经修饰的核苷酸;但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应当使用附录1之表2中给出的符号进一步表述该修饰(参见本标准4.4.5节)。附录1之表2中的符号可以用于说明书或序列的特征部分,但不得用于序列本身。
核苷酸序列中碱基的编号开始于序列中的第1个碱基,并从5’到3’方向连续地计数。该计数方法也用于构型为环状的核苷酸序列,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任意指定序列的第一个核苷酸。
来自大序列的一个或更多非邻接区段或来自不同序列的区段组成的核苷酸序列,应当作为带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单独序列来计数。带有一个缺口或多个缺口的序列应当作为带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多个单独序列来计数,而单独序列的数目与序列数据的连续序列的数目相同。
核苷酸序列每行最多60个核苷酸碱基,每10个核苷酸碱基后空一格。该行的最后是该行最后一个碱基的编号。
(2)纯氨基酸序列:
对于氨基酸序列,蛋白质或肽序列中的氨基酸应当从左到右以氨基到羧基的方向列出;序列中不应当出现氨基或羧基基团。
氨基酸应当使用与附录1之表3中的符号相一致的、第一个字母大写的三字母符号表示。有空白或内部中止符号(例如“Ter”或“*”或“·”)的氨基酸序列不应当表示为单个氨基酸序列,而应当作为独立的氨基酸序列分别列出。
在一个氨基酸序列中,如果经修饰的氨基酸是附录1之表4中列出的氨基酸之一,那么在该序列本身中,应当用相应的未经修饰的氨基酸或“Xaa”来表示该经修饰的和不常用的氨基酸,符号“Xaa”等同于唯一的一个未知的或经修饰的氨基酸;但在该序列的特征部分(数字标识符<220>-<223>),应当使用附录1之表4中给出的符号进一步表述该修饰(参见本标准4.4.5节)。附录1之表4中的符号可以用于说明书或序列的特征部分,但不得用于序列本身。
氨基酸的编号开始于序列中的第1个氨基酸,以数字1表示并标注在该氨基酸的下面;以后每隔5个氨基酸在其下面标注上该氨基酸的编号。当成熟蛋白质之前存在氨基酸时,例如对于前-序列,原-序列,前-原-序列和信号序列而言,可以任选地从与成熟蛋白第一个氨基酸相邻的氨基酸开始以负数往回编号。当氨基酸编号使用负数以区分成熟蛋白质时,不得使用数字0。上述氨基酸序列的计数方法也适用于环状构型的氨基酸序列,申请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一个氨基酸。
来自大序列的一个或更多非邻接区段或不同序列的区段组成的氨基酸序列,应当作为具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单独序列来计数。具有一个缺口或多个缺口的序列应当作为具有单独序列标识符的多个单独序列来计数,单独序列的数目与序列数据的连续序列的数目相同。
氨基酸序列每行最多16个氨基酸,每个氨基酸之间空一格。
(3)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
对于核苷酸序列和与它对应的氨基酸序列,对应于其编码的氨基酸的核苷酸序列的碱基应当以“三联体”密码子列出,每个密码子之间应当空一格;对应于核苷酸序列的编码部分的氨基酸可以直接列于相应密码子的下方;对于该氨基酸序列,应当在第一个氨基酸的下面标注上编号1,然后每隔5个氨基酸在其下面标注上该氨基酸的编号。
对于这种核苷酸和其编码的氨基酸序列的混合形式,与核苷酸序列相对应的氨基酸序列还应当以纯氨基酸序列的形式另外给出。
4.5 数字标识符连同其后内容的排列格式
在本节中,“数字标识符及内容”指的是数字标识符连同其后的相应内容。
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应当按照数字标识符的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排列在序列表中。
每个数字标识符及内容之间应当空一行,不过在前两位数字相同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之间,例如<210>到<213>之间和<220>到<223>之间,无需空一行,但对于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在表述每个特征时,每个数字标识符<220>之前应当空一行。
对于序列表中有多个序列的情况,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应当按照序列标识符的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排列。在每个序列中,应当按照数字标识符数值从小到大的次序列出仅仅与该序列有关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即排列上从<210>到<400>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
对于一个序列中有多个特征的情况,应当按照这些特征在序列中出现的先后次序逐一排列从<220>到<223>的数字标识符及内容。
5、序列表电子文件的格式
5.1、序列表电子文件是一个包含上述第4部分的数字标识符和内容,并符合上述第4部分格式要求的纯文本文件;该文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标准。
5.2、序列表电子文件应当记录在CD-ROM光盘或3.5英寸软盘上提交,或者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它形式提交。当记录在CD-ROM光盘上时,该CD-ROM光盘应当采用ISO9660标准刻录;当记录在3.5英寸软盘上时,该软盘应当符合FAT 12格式。该光盘或软盘的目录结构如下:在根目录下,有且仅有一个后缀名为“.SEQ”的纯文本文件。
6 其它事项
6.1、申请人应当保证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内容与纸件形式的序列表完全相同。
6.2、申请人在形成符合本标准的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供的序列表编辑软件来形成;也可以使用其它专利组织提供的软件(例如欧洲专利局提供的Patentin)来形成;还可以使用任何纯文本文件编辑软件来形成。无论使用何种软件,所形成的电子文件都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6.3、当申请人以光盘或软盘的形式提交序列表电子文件时,应当在提交的光盘或软盘上贴有永久性标记,注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发明名称、光盘或软盘中的文件名和提交日期;申请人委托了代理人的,也可以任选地标注上代理机构给该申请的案卷号。对于申请人补交或提交修改的情况,应当注明申请号并注明“补交”或“修改”。
注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等项内容时,应当使用本标准中的数字标识符,即应当标注上数字标识符,并在其后注明具体内容,例如:<110> ××基因开发有限公司。注明提交日期的格式为:YYYY-MM-DD。
当序列表电子文件的字节数太大不能记录在一张软盘上时,应当将序列表电子文件记录在一张光盘上提交。
7 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欧洲专利局的Patentin软件,点击下载(文件为zip压缩)
附录1核苷酸和氨基酸符号和特征关键词表
表1 核苷酸表
符号
含义
名称的来源
a
A
腺嘌呤
g
G
鸟嘌呤
c
C
胞嘧啶
t
T
胸腺嘧啶
r
g或a
嘌呤
y
t/u或c
嘧啶
m
a或c
氨基
k
g或t/u
酮基
s
g或c
弱作用
3H键
w
a或t/u
强作用
2H键
b
g或c或t/u
非a
d
a或g或t/u
非c
h
a或c或t/u
非g
v
a或g 或c
非t,非u
n
a或g或c或t/u,未知,或其它
任何
表2 经修饰的核苷酸表
符号
含义
ac4c
4-乙酰胞苷
chm5u
5-(羧羟甲基)尿苷
cm
2'-O-甲基胞苷
cmnm5s2u
5-羧甲基氨甲基-2-硫代尿苷
cmnm5u
5-羧甲基氨甲基尿苷
d
二氢尿苷
fm
2'-O-甲基假尿苷
gal q
β,D-半乳糖Q核苷
gm
2'-O-甲基鸟苷
i
肌苷
i6a
N6-异戊烯基腺苷
mla
1-甲基腺苷
mlf
1-甲基假尿苷
mlg
1-甲基腺苷
mli
1-甲基肌苷
m22g
2'2-二甲基腺苷
m2a
2-甲基腺苷
m2g
2-甲基鸟苷
m3c
3-甲基胞苷
m5c
5-甲基胞苷
m6a
N6-甲基腺苷
m7g
7-甲基鸟苷
mam5u
5-甲基氨基甲基尿苷
mam5s2u
5-甲氧基氨基甲基-2-硫代尿苷
man q
β,D-甘露糖Q核苷
mcm5s2u
5-甲氧基羰基甲基-2-硫代尿苷
mcm5u
5-甲氧基羰基甲基尿苷
mo5u
5-甲氧基尿苷
ms2i6a
2-硫代甲基-N6-异戊烯基腺苷
ms2t6a
N-((9-β-D-呋喃核糖基-2-硫代甲基嘌呤-6-Yl)氨基甲酰)苏氨酸
mt6a
N-((9-β-D-呋喃核糖嘌呤-6-yl)N-甲基氨基甲酰)苏氨酸
mv
尿苷-5-氧化乙酸-甲基酯
o5u
尿苷-5-氧化乙酸
osyw
Wybutoxosine
p
假尿苷
q
Q核苷
s2c
2-硫代胞苷
s2t
5-甲基-2硫代尿苷
s2u
2-硫代尿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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