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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01:56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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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秘[2003]44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郑州烟草职工技术培训中心,南通、珠海、昆明醋酸纤维有限公司:
  当前,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对防治非典型肺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全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全行业不能有丝毫的懈怠。为及时掌握全行业情况,现将国家局建立疫情报告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建立报告制度,每天了解所属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和聘用人员)发现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数量、病情等情况。发现病例后要立即向当地党政机关和卫生部门报告,同时将病人姓名、单位、发病情况及处理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国家局值班室。
  二、各单位要建立防治工作和疫情报告责任制,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缓报、瞒报和漏报,对因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掌握疫情或有意隐瞒疫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消毒和与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人员的隔离观察工作,尽一切力量控制疫情的蔓延,取得战胜非典型肺炎这场硬仗的最后胜利。
  国家局值班室传真电话号码:010—63605681;
        电子邮件地址:bgs-ms@stma.tobacco.gov.cn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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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7〕18号


关于印发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现将《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哈密政府网”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哈密政府网“宣传哈密、服务社会”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哈密政府网”重点栏目实行统一建设、分部门管理、统一考核。
二、重点栏目的建设
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栏目设置、功能开发、流程设计、后台服务、技术保障等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本县(市)、本部门(单位)栏目内容更新及在线问题的答复办理;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行署督查室负责检查考核。
三、重点栏目的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部门(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重点栏目的管理工作,确保各栏目内容及时更新及相关问题得到及时答复和办理。重点栏目管理人员人选的确认和变更要及时告知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一)非互动栏目
哈密新闻:由《哈密报》、《哈密广播电视报》等报刊主办单位负责提供每期报纸的电子版,送交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更新。
视频新闻:由地区广播电视局负责提供每天哈密新闻视频资料电子版,送交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更新。
公告通知:地区各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告的事项,要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报送,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发布。
专题报道:地区各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设置需求,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设置,地区各部门(单位)负责更新。
公民服务:由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内容,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发布。
法人服务:由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内容,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发布。
其它栏目:其内容更新工作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见附件)。
(二)互动栏目
在线咨询、在线投诉、申请公开: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办理并答复。
“哈密政府网”可根据需要新设置栏目,交由地区相关部门(单位)管理。
为便于监督,电子政务平台受理相关业务后,将自动在“哈密政府网”页面显示互动栏目办理及答复情况。行署督查室负责对其进行督促检查,并在“哈密政府网”政务督查栏目公布督查结果。
四、重点栏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一)由行署督查室负责检查考核,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提供考核技术数据。
(二)互动栏目主要考核办理答复情况,以规定时限内办结并答复为合格。
(三)非互动栏目主要考核栏目内容更新情况,以及时更新栏目内容为合格。重点栏目需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资料和信息的,地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向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提供。
(四)网上调查,以网民满意度为参考。
五、本办法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其它重点栏目建设管理负责部门(单位)



其它重点栏目建设管理负责部门(单位)

专员信箱:行署督查室

行署文件:行办文书科

政务动态:行办信息科

行署领导讲话:行办文书科

部门工作计划总结:地区各相关部门

政务督查:行署督查室

行政许可:行署法制办

公开目录:地区各相关部门

人事任免:地区人事局

统计公报:地区统计局

重点项目:地区发改委

收费指南:地区发改委

发展规划:地区发改委

政府招标采购:地区财政局

人事考试信息:地区人事局

招生考试信息:地区教育局

土地矿产交易:地区国土资源局

建设工程交易:地区建设局

哈密旅游:地区旅游局

旅游服务:地区旅游局

哈密招商:地区招商局

招商服务:地区招商局

部门文件:地区各相关部门

哈密年鉴:地区史志办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府发[2006]3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九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九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部令第3号)、省劳动保障厅《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实施细则》(赣劳社规〔2003〕10号)、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1999〕2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九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专项资金包括参保单位变更或终止以及结构调整中资产变现所清偿的社会保险费,各级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补助金、省级调剂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管理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4)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状况及安全可靠性。
2、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执行和完成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年终决算的真实准确性、内容完整性和报送及时性情况。
3、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按规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社会化发放中介机构的开户和管理情况;
(3)社会保险专项资金的拨入、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4)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及社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检查监督,督促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资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
4、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纠正、处理和基金的回收情况。
5、定期向政府报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支付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审核社保经办机构编报的社保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
2、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负责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复核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和对结余基金按国家规定保值增值;负责审核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保基金决算。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进行检查 。按时编制财政专户资金月报和季报。
3、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保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负责社保基金的筹集和发放工作;负责基金收支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个人账户记录、管理等;每月终了和8日内报送会计报表给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4、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5、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6、人民银行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
1、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5日(含第5日)前将上月基金收入户征缴金额全额缴存同级财政专户(附上月银行对账单)。缴存时,须填写《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缴款书》。
2、各类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严禁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
3、经办机构要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并附送相关会计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送达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5个工作日(含第5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4、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以及定期存款。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检查
1、各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并备案。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主动牵头,联合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报告。
3、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4、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1)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2)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3)不按时、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4)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5)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5、有第五条第4款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1)即时追回基金;
(2)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3)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4)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5)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6)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6、对有第五条第4款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
1、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责任制。对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问题,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要熟悉财会、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知识,清正廉洁、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在享有监督权力的同时要承担有关法律义务。实施监督时,应当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监督社会保障基金实行回避制度,被监督单位也有权要求回避。
3、基金专用票据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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