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54:48 浏览:98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或者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发改价格[2003]851号
民政部:
你部《关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函》(民函[200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为此,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602号)中“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费”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二、由于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程序比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程序简化,因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费标准为每件40元(含证书费),变更登记费标准为每件20元;申请费标准为每件10元。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
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收取的登记费收入,应按照(94)财预字第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三号)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三号)
煤炭工业部
19940910
煤办字〔1994〕第430号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
控制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扭转当前安全生产的被动
局面,部指令在煤炭全行业全面贯彻落实国有重点煤矿、国
有地方煤矿和乡镇集体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
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组织制
定实施细则,并将落实《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
尘事故的规定》、《关于国有地方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
的规定》和《关于乡镇集体煤矿防治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规
定》(以上三个规定简称“三个十条”)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工
作计划。各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三个十条”负
监督检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