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40:23 浏览:9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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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营口市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口市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的通知
营政办发〔2006〕30号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营口市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营口市商业步行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商业步行街的管理,促进城市文明发展和区域经济繁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专指永红女人街。
第三条 位于或进入步行街内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步行街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和以街养街、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负责步行街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步行街的环境整洁、卫生保洁、车辆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室外公共活动管理等。
商业、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公用事业与房产、环保、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应该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步行街区域内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步行街实行封闭管理。除依法执行公务和步行街物业管理、服务车辆外,未经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机动车均不得擅自进入步行街,不得随便在步行街内及各出入口停放车辆。
第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在出入步行街区域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管理标志,并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交通管理方案。
第八条 凡在步行街沿街一侧增设台阶、坡道、摊亭、门斗、窗改门及装修建筑立面,在户外设置广告、牌匾、橱窗等,必须经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在步行街内严禁擅自建设或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条 步行街沿街单位应做到牌匾规范、文明服务,环境优美,建筑立面及橱窗装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美观、防腐耐用的装饰材料。
第十一条 步行街内设施按照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规定进行维护,景观灯光设施由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统一设计。
第十二条 在步行街内施工、经营和组织娱乐活动等产生的噪音、粉尘和气体等必需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在步行街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征得步行街管理办公室同意:
(一)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体育活动等;
(二)张挂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三)拍摄商业性影视片。
第十四条 进入步行街内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地吐痰;
(二)不得践踏绿地;
(三)不得损坏座椅、清洁器具等公共设施;
(四)不得将猫、犬等宠物带入步行街内;
(五)不得随地露宿、流浪乞讨、从事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六)不得随便堆放物品、焚烧杂物等。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破坏步行街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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