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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45:26  浏览:9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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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国务院


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

1985年3月22日,国务院

为了适应我国进出口贸易发展和改革外贸体制的需要,根据产品税条例(草案)和增值税条例(草案),特作如下规定:
一、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下同)和其他单位进口的产品,应依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
二、下列进口产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经国家批准进口的粮食、原糖、化学肥料、农药;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物资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包括辅料和包装物料)、零部件;
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免税的产品。
专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分别不同产品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
三、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自营进口的产品,应直接向海关交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进口单位委托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产品,由代理进口的单位向海关代交产品税或增值税。
四、进口产品一律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产品税或增值税,计税公式如下:
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税额)÷(1-产品税或增值税税率)
应征税款=计税价格×产品税或增值税税率
五、进口产品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1‰的滞纳金。
六、对减免税进口的产品,转作其他用途或在国内销售的,应按规定补交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七、外贸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已税产品,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在报关出口后,应将所征产品税或增值税税款退给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退生产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工业品,退最后生产环节已缴纳的产品税税款;出口已税农、林、牧、水产品,退收购环节已缴纳的产品税税款。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报关出口后,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产品,除免征本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外,还应退还“扣除项目”已缴纳的税款。
八、出口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企业代理出口的产品,均应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填写“出口产品退(免)税申请表”,并附发票(副本或影印件)、《出口产品证明》等有关票据和证明,向本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予以退(免)税。
九、出口产品应退税款为购进产品金额乘产品税或增值税税率。购进产品金额,指出口企业购进的实际计税金额,不包括收购、运输、自备包装等流通环节的各项费用。凡在购进价格中包含费用的,应按购进价格扣除费用后计算退税。为简化手续,税务机关可确定一个费用扣除率,予以扣除。
十、出口产品退(免)税,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出口企业退(免)税税额的多少,按批或按日,按旬、按月办理。
十一、出口产品退(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时,出口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税款。
十二、出口国内统一规定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的产品,在退税时,应按照征多少退多少和未征不退的原则办理。对国内生产的产品所作的减免税规定,不适用于进口产品。
十三、实行出口产品退(免)税后,对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产品,除国务院和财政部特案批准的外,不得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
十四、进口产品应征的产品税、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金库。
十五、出口产品应退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凡属经贸部和中央其他主管部门所属外贸企业经营的出口产品,由中央预算收入退付;凡属工业企业和地方外贸企业经营的出口产品,由地方预算收入退付。
对于联营的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应依照协议合同书的规定,由参加联营的各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地方或中央预算收入退付。
十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仍按工商统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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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对监狱劳教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对监狱劳教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司委〔2005〕86号


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党委:

现将《关于对监狱劳教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而作出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要紧密结合实际,深入贯彻执行,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

厅直机关各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仍按原有办法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中共江苏省司法厅委员会

2005年8月1日



[此件增发至各监狱、劳教单位]



关于对监狱劳教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督查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教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监狱劳教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促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监狱劳教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查纠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督查的对象

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对领导班子督查的重点内容:

1、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情况。

2、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情况。

3、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

4、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5、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和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6、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决定和指示精神的情况。

7、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对领导干部督查的重点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以及在其职责范围内落实“一岗双责”的情况。

2、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主要是:

(1)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的情况。

(2)有无利用职权在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等执法活动中徇私枉法。

(3)有无在大额度资金使用、建设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闲置废旧物资处理以及土地承包(使用权出让)等经济活动中违规谋取不当利益。

(4)有无违规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

(5)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

(6)配偶子女有无违反规定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从事经商等活动。

(7)有无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利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3、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工作在厅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厅纪委会同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党委组织实施。

根据督查任务需要,由厅纪委牵头成立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

督查组一般由厅、监狱管理局、劳教局的纪委、监察室及干部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亦可抽调监狱劳教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督查组设组长1名,成员3至4名。

第六条 督查组的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开展督查工作。

(二)对被督查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予以指导。

(三)受理来信来访,征求群众意见。

(四)向厅党委报告督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五)撰写督查报告,向厅党委报告督查情况。

第七条 督查的程序和方式

(一)向被督查单位下发督查通知。

(二)被督查单位公示督查事项。

(三)听取被督查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以及廉洁自律的情况报告。

(四)对被督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

(五)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听取意见、建议。

(六)查阅和复制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

(八)与被督查单位交流督查情况。

(九)向被督查单位书面反馈督查意见。

第八条 被督查单位要积极支持督查组开展工作。在接到督查反馈意见后,应在一个月内报送整改措施及落实的情况。

第九条 督查结果作为被督查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业绩评定、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督查人员必须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和廉洁自律等各项规定,不干预被督查单位的工作,不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做个人表态。

第十一条 督查人员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配合防治“非典”工作的开展,使工作在第一线的医护人员能使用更有效、放心的防护用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拟对医用防护产品加强监管。经研究,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上述产品进行注册时,除临床试验予以免除外,其余均须符合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注册要求。有关生产企业应在2003年8月31日前按规定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应按照“快速审批通道”予以加快审批。该类产品原作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取得的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但应在有效期满前办理按第二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手续。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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