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53:41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9〕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我市成功引荐外来投资的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引荐者),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指我市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直接投资、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形式参与我市经济发展所投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

第四条 奖励条件

1.项目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2.项目到位资金真实、材料齐全;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定位,或属高新科技项目;
4.项目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营。

第五条 对引荐者以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为基数进行奖励。包括外来资金到位后形成的土地资产;基础建设;生产经营设备;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专业评估机构认定为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1.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金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6‰。
2.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境内市外资金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奖励引荐者,对投资农业项目和高新科技项目的奖励5‰。
3.引进关联度高的集群项目,投入资金一年内到位的,按一个大项目合并计算投资额,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4.引荐无偿捐赠资金用于生产性项目投资或投入公益事业的,按捐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
5.单个项目对引荐者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奖励程序

1.登记。引荐者在引荐外来资金初始,到市、县招商部门领取并填写《招商引资引荐者登记表》。
2.申请。外来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60日内,引荐者向市、县(区)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写《濮阳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书》,
并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者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者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3)验资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建筑营业税原始发票;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5)以旧设备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提供法定专业机构评估报告;(6)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
3.确认。引进境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外汇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引进境内市外资金的,由招商部门会同统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核意见。
4.审批。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奖励兑现
1.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引进项目多家受益的,由多家受益者具体研究奖励办法。
2.奖励资金直接兑现给引荐者个人或单位,多人或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第一引荐者组织协商分配。
3.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经申请、确认、审批后,下年一季度兑现奖励。项目分期投资的,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可进行分期、分阶段奖励。
4.对引荐者的奖励由同级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奖金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 引荐者未按要求登记,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1.属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
2.属房地产开发及招投标项目的;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者,一经查实,将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党政纪律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引荐者依据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合法收入,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政〔2004〕40号文件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政办〔2003〕56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九日


马鞍山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案(事)件办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投诉、举报或检查、调研等形式发现的,需要进行核实或查处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违法违纪事件,以及经初步核实,转立案查处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违法违纪案件,具体包括: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务院、省、市纠风工作部门或有关纠风单位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
(二)上级纠风工作部门或纠风单位转办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信访件。
(三)上级和本级纠风工作部门或纠风单位在检查、暗访、调研中发现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
(四)有关单位或个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发现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
第三条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信访投诉、举报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全市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的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具体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各纠风单位具体承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 纠风单位应建立案(事)件办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办理工作实行归口管辖。主办单位积极查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一)教育方面的不正之风案(事)件,由市教育局主办,其中,教育乱收费案(事)件,由市物价局主办。
(二)医疗卫生行业和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案(事)件,由市卫生局主办,其中,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营中的违法违纪案(事)件,由市药监局主办。
(三)增加农民负担案(事)件,由市减轻农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委)主办。
(四)增加企业负担案(事)件,由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贸委)主办。
(五)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和违反政府采购法案(事)件,由市财政局主办。
(六)公路"三乱"案(事)件,由市交通局主办。
(七)价格和收费违法违纪案(事)件,由市物价局主办。
(八)人事方面的不正之风案(事)件,由市人事局主办。
(九)其他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由其主管部门主办。
第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管辖的,由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主办单位查实后需要交有关单位作出处理的,应将案卷副本一并移送。
第八条 上级对下级纠风单位办理的案(事)件可以提办;下级纠风单位认为不宜办理的,可以向上级移送或呈请指定管辖。
第九条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市政府纠风办协调或指定办理单位。
第十条 纠风单位受理后发现本案(事)件超出管辖范围,可向有管辖权的单位移送。受移送单位认为不属本单位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管辖争议按第九条处理。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一条 纠风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受理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案(事)件,对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必须受理。
第十二条 对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信访投诉、举报,接待人员要认真登记,并填写举报处理记录表,提出拟办意见,呈领导签批后,交相关部门办理。信访投诉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投诉或举报,并说明理由。对于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投诉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
第十三条 依法维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登记表与举报处理记录表应当分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者住所等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转给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四条 纠风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中发现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属于其职责范围的,直接受理;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将情况反映给职责单位或由市政府纠风办转办,职责单位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市政府纠风办转办时,一般按照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等要求提出办理意见。一般性的问题,转办用阅处或酌处;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转办用查处报结果。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六条 市政府纠风办对上级纠风部门交办的案(事)件,书面转交相关纠风单位办理的,办理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纠风办。
第十七条 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的,有关单位应当迅速了解情况,尽快处理。对上级转办的此类案件,应按要求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八条 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的,原则上由原办理单位处理,原办理单位经审查发现确有新的问题,应予以复查。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市政府纠风办自办的案(事)件为:
(一)上级纠风工作管理部门指定办理的;
(二)有关领导批示指定办理的;
(三)有关纠风单位不宜办理,呈请市政府纠风办办理的;
(四)经审查认为纠风单位不宜办理而提办的。
第二十条 市政府纠风办对下列案(事)件进行督办:
(一)转有关纠风单位办理,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逾期3个月未报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也未说明原因,或虽已上报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3次以上,处理结果仍然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有关领导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办采取以下方法:
(一)转达有关领导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或电话、发函督办;
(二)调卷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或请有关办理单位汇报办理情况; 
(三) 将案(事)件问题摘要,呈请有关领导或承办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督办;   
(四) 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办理情况和结果,并予以通报 ;
(五)提请市监察局下达监察建议书督办。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一)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或时间性强的典型案(事)件,久拖不决的;
(二)转交有关纠风单位查处报情况或报结果的信访件,逾期3个月以上,经多次督办仍拖延不办的。
主办单位或市政府纠风办移送时,除移送案件基本事实材料外,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对承办单位有关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情况复杂、问题严重或涉及几个部门的不正之风违法违纪案件,有关纠风单位不宜牵头办理的,由市政府纠风办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办理,必要时成立专案组办理。
第五章 时 限
第二十四条 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易查易结案(事)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可延长至1个月;疑难复杂的,在3个月内办结;转为立案查处的,在5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五条 办理时限从受理或收到交办通知的次日起计算。时限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对时间紧迫,不及时处理将造成来访者重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直查快办,及时处理。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因办理事项超出职责权限不能按期办结的,办理单位应向交办单位或信访人说明原因,并积极与有关单位协调,尽快办理。
第六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纠风单位办理案(事)件,有权调阅被投诉部门和单位的执法文书和其他资料,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对查实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违法违纪行为责令纠正或整改。对有关责任者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立案查处;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上级发现下级办理单位处理不当的,有权责成重新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直接处理。
第七章 反 馈
第三十一条 对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信访投诉、举报,无论查实与否,都应如实反馈。反馈的内容包括:举报问题的调查结果;有关机关对问题性质的认定;被调查单位的整改措施以及其它必要反馈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纠风办转办的案(事)件,办理单位应将办理情况或结果上报市政府纠风办,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反馈。
第三十三条 反馈可采取当面口头反馈、电话反馈、电子邮件反馈、集体反馈和书面反馈等形式进行。反馈情况应当备案。
第三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对反馈结果不满意的,有权要求举证,办理单位应当举证。投诉、举报人要求复查的,如提供了新的证据或线索,办理单位应当进一步核实;没有提供新的证据或线索,办理单位经审核未发现漏查或处理不当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及时结案。对漏查的,要及时补查;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办理结果须由主办人签名,办理单位要对每件办结件按照一案一卷立卷归档,每半年汇总一次向市政府纠风办上报统计报表。
第八章 回 避
第三十六条 办理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案(事)件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办理的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办理的案(事)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
办理单位的上述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回避。回避决定由办理单位作出。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不进行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具体经办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接待人员或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待人员态度蛮横,推诿扯皮,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
(二)承办人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对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或故意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承办人违反保密等纪律规定,造成泄密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四)承办人故意拖延办理或办理质量不高,造成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并由此造成其它重大后果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当涂县、各区遵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与国务院、省政府纠风办出台新的办理规则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的暂行规定

卫生部


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的暂行规定

1986年12月19日,卫生部

一、对于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而需麻醉药品止痛者,实行核发“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制度。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有条件的医院负责该供应卡的核发工作。
二、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申领供应卡者,凭县医院以上(含县医院)的医疗单位的诊断书和户口本(农村无户口本的凭乡政府的证明)到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医院办理申领供应卡的手续。
三、发卡单位应在病人户口本上注明已发麻醉药品供应卡。
四、“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由医院保存,病人每次凭户口本或工作证(无户口本和工作证的凭乡级政府证明)到医院挂号,开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的数量及发药时间。若病人死亡,病人家属应持户口本到发卡单位说明供应卡作废,发卡单位在户口本上注明后,再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五、医生开麻醉药品处方1次最多不超过五日常用量,病人如使用针剂,每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交回。
六、供应卡的使用期限为1个月,过期后仍需要使用的,凭单位证明和户口本到原发卡单位重新办理换卡手续。
七、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如发现有1人多卡,病人死亡后仍领取麻醉药品情况者,应立即追回冒领药品,报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