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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11:38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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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旅办发〔201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指导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

旅行社公告暂行规定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21/00123f37b49e0e7a4a9901.doc

第一条 为规范有关旅行社的公告发布行为,加强对企业经营和旅游行政管理的指导服务,根据《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旅行社公告事项如下:
(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注销、吊销;
(二)许可或暂停、停止旅行社经营出境、边境旅游业务;
(三)旅行社经营或暂停、停止经营赴台旅游业务;
(四)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设立与撤销备案;
(五)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
(六)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
(七)旅行社的诚信记录;
(八)旅游者对旅行社投诉信息;
(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增存、补存、降低交存比例和被执行赔偿等情况;
(十)旅行社统计调查情况;
(十一)全国和地区旅行社经营发展情况;
(十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公开发布的其他有关旅行社的事项和情况信息。
第三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公告,由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许可经营业务、许可文号(附件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许可证编号和变更前与变更后的名称、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附件2)。
第四条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吊销公告,由办理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和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附件3)。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主要负责人(附件4)。
第五条 暂停旅行社业务公告,由作出暂停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暂停旅行社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暂停时间期限(附件5)。
第六条 许可或暂停、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由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许可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原许可证编号、新许可证编号、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许可文号(附件6)。
暂停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暂停时间期限(附件7)。
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附件8)。
第七条 许可或暂停、取消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公告,由作出许可或暂停、取消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许可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许可文号(附件9)。
暂停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暂停时间期限(附件10)。
取消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附件11)。
第八条 旅行社经营或暂停、停止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公告,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发布。
旅行社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附件12)。
旅行社暂停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暂停时间期限(附件13)。
旅行社停止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附件14)。
第九条 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设立与撤销备案公告,由接受分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分社设立备案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分社名称、设立旅行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分社经营场所、分社经营业务(附件15)。
服务网点设立备案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服务网点名称、设立旅行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网点服务场所、网点服务范围(附件16)。
分社撤销备案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分社名称、设立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编号、分社经营场所(附件17)。
服务网点撤销备案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服务网点名称、设立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编号、网点服务场所(附件18)。
第十条 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和撤销委托备案公告,由接受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的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委托旅行社、委托事项、委托期限(附件19)。
撤销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经营场所和委托旅行社(附件20)。
第十一条 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公告,由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处罚类型、处罚依据、处罚执行日期(附件21)。
第十二条 旅行社诚信记录和旅游者对旅行社投诉信息公告,由被公告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本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发布旅游者对旅行社投诉信息公告。
旅行社诚信记录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诚信记录信息(附件22)。
旅游者对旅行社投诉信息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投诉信息(附件23)。
第十三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增存、补存和被执行赔偿的公告,由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降低交存比例的公告,由旅行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交存、增存、补存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交存、增存、补存数额,质量保证金总额(附件24)。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降低交存比例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降低交存比例后保证金数额(附件25)。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被执行赔偿公告,项目内容应该包括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被执行赔偿数额、被执行赔偿后数额(附件26)。
第十四条 旅行社统计调查公报,由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发布。
旅行社统计调查公报的项目内容和发布方式等,按照《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旅行社年度报告,由国家旅游局和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发布。
旅行社年度报告的项目内容和编制发布方式,根据《旅行社统计调查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但不得公开单个旅行社企业的经营数据和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权限,就需要公开发布的有关旅行社的其他事项和情况信息发布公告,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旅行社企业或有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发布旅行社许可、变更、吊销、注销,分社和服务网点设立与撤销备案,质量保证金情况,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备案情况,旅游者投诉旅行社情况,旅行社诚信和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况公告、公报或通报,其内容、格式参照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质量保证金交存数额降低公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和注销公告,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设立与撤销备案公告,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和撤销委托备案公告,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发布。
 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公告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公告,应当在处罚执行后10个工作日内发布。
 旅行社诚信记录公告、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息公告,分季度、半年和年度发布。
旅行社统计调查季度公报应当在季后1个月内发布,旅行社统计调查年度公报应当在年度后6个月内发布。
第十九条 旅行社公告通过发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的政府网站发布,也可以在全国或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
发布机关对公告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许可设立以下X家旅行社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序号 旅行社 许可证 出资人 法定 经营 许可经 许可文号
名称 编号 代表人 场所 营业务
01
02
03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2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变更以下X家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项目内容:

序号 许可证 旅行社名称 出资人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
编号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前 变更后
01
02
03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3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注销以下X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X年X月X日起,本公告所列旅行社停止经营旅行社业务:

序号 旅行社名称 经营场所 许可证编号
01
02
03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4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吊销以下X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自X年X月X日起终止其旅行社业务:

序号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主要负责人
01
02
03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5

暂停旅行社业务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以下X家旅行社暂停经营旅行社业务:

序号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经营场所 停业时间
01  
02  
03  
…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6

许可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许可以下X家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序号 旅行社名称 原许可证 新许可证 出资人 法定 经营 许可
编号 编号 代表人 场所 文号
01
02
03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7

暂停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以下X家旅行社暂停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序号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经营场所 停业时间
01  
02  
03  
…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8

取消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自 年月 日起,取消以下X家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序号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经营场所
01  
02  
03  
…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9

许可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和《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许可以下X家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序号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出资人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 许可文号
01            
02            
03            
…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10

暂停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和《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X家旅行社暂停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序号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经营场所 停业时间
01  
02  
03  
…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11

取消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和《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取消以下X家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序号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经营场所
01      
02      
03      
…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12

旅行社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以下X家旅行社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序号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出资人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场所
01          
02          
03          
…          
特此公告。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
X年X月X日

附件13

暂停旅行社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以下X家旅行社暂停经营赴台旅游业务:

序号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经营场所 停业时间
01  
02  
03  
…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14

旅行社停止经营赴台旅游业务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自 年 月 日起,以下 家旅行社停止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

序号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经营场所
01    
02    
03    
…    
特此公告。

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
X年X月X日

附件15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接受以下X家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序号 分社名称 设立旅行社 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分社经营场所 分社经营业务
01
02
03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16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接受以下X家旅行社服务网点设立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序号 服务网点名称 设立旅行社 备案登记证明编号 网点服务场所 网点服务范围
01
02
03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17

旅行社分社撤销备案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以下X家旅行社分社及其备案登记证明撤销,本公告所列各旅行社分社停止经营活动:

序号 分社 设立 分社备案登 分社
名称 旅行社 记证明编号 经营场所
01
02
03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18

旅行社服务网点撤销备案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以下X家旅行社服务网点及其备案登记证明撤销,本公告所列各旅行社服务网点停止服务活动:

序号 网点 设立 网点服务 备案登记
名称 旅行社 场所 证明编号
01
02
03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19

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以下X家旅行社受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已备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序号 旅行社名称 委托旅行社 委托事项 委托期限
01
02
03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20

撤消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备案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以下X家旅行社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委托关系已于 年 月 日终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序号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经营场所 委托旅行社
01
02
03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21

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以下X家旅行社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序号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 处罚类型 处罚依据 处罚执行日期
01
02
03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22

旅行社诚信记录公告

201X年第X号(总第X号)

按照《旅行社条例》,现将以下X家旅行社诚信记录信息公告如下:

序号 旅行社名称 许可证编号 诚信记录信息
01
02
03

特此公告。

XX旅游局
X年X月X日


附件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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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2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东莞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统称安全生产责任人,下同)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考核。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是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市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部门主要负责人;市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是指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统称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四条 市政府每年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内容。责任人更换要及时履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手续。
  第五条 考核本着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重点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内容落实和完成的情况。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制定监督奖惩措施。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六条 对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的考核范围是其辖区内工矿商贸企业、消防、交通、建筑、水利、农业、林业、经贸、旅游和海洋与渔业等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对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考核范围是其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将安全生产专项内容列入。
  市经贸局:在审查重大技改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列入安全生产专项内容。指导和抓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市教育局:督促检查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它部门学校除外)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校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及民用爆破器材公共安全、消防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全市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处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发放剧毒物品的准购证和购买凭证;按规定参与有关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方面事故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监察局: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落实责任追究;参与全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市财政局:将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和安全生产宣传、奖励以及其他安全生产必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计划,保证安全生产经费的落实;协调有关部门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市劳动局: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市社会保障局: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伤人员待遇补偿的协调处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在核发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年审时,应严格审查矿山的开采范围和开采技术条件。负责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安全管理工作;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
  市建设局: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监督全市建筑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规定参与全市建筑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分管范围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城市管理局:对全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燃气设施、公园和风景名胜区游乐设施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燃气、环卫、市政公用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全市燃气、环卫、市政公用等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档案,督促或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市交通局: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和督促贯彻落实有关公路、水路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标准;检查、督促公路、水路运输、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定期分析全市公路、水路运输和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组织实施落实;按规定参与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水利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的规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全市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汛期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小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按规定参与全市水利设施、水利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重大特大职业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国资办: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有关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市环保局: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和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方面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市工商局: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物品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或前置批准文件前,不得核准登记;对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监督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取消相关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市林业局:负责直属林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开展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海洋与渔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全市海洋与渔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市质监局:组织、指导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督促隐患整改;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上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上述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安全监管局: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察职权;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市旅游局:组织指导全市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按规定组织、参与旅游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所属范围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上报。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对全市歌舞厅、影剧院、投影场、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娱乐活动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文化行业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演出单位、演出团体的安全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的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总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地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对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和职业危害,提出解决的建议。参与工伤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气象监测及预报、警报的发布,做好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防雷安全管理的规定,组织管理全市防雷减灾工作,负责全市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定期检测,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以及对全市范围内申请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负责审批和监督全市范围内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以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管理。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辖区(或分管职责范围)内重特大事故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市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一)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1、各类事故死亡总数:下降幅度控制在2.0%以上;2、遏制重特大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3、道路交通事故:按照东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责任目标;4、亿元GDP死亡率:下降幅度控制在2%以上;5、10万人死亡率:下降幅度控制在2%以上。
  (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考核的要求是其分管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完成安全生产任务的情况。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一)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职责要求,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事故防范体系的情况,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以及所必需的经费;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和执法,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情况,包括: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制订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提高对重特大事故的防御能力;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好各项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四)建立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发生事故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积极开展调查和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对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具体内容是:
  (一)是否把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是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是否定期分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五)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事故报告、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 实行自评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第十三条 自评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安全生产责任人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照考核标准(见附件)进行自评考核,并撰写述职报告,其中直接责任人的自评情况,需经第一责任人审核。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和自评考核表,须于每年2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于每年3月前,完成对受考人的述职报告及自评考核表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组织考核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不定期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应提出年度考核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实施。考核组由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以及工会等单位组成。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要提前2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考核组应认真听取被考核人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和记录,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 考核组要与被考核人当面交换考核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报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的和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被考核人,要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报送考核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织实施单位要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考核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和责任人,并抄送被考核人的同级党委。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通过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年公布考核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分分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评分两大部分。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考核评分由附件的表1和表2两部分组成;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履职考核评分由表1和表3两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考核分为100分,总分为200分。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考核结果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考核总分在16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总分在120至160分,且每部分考核分均在60分以上的为合格;
  (三)考核总分低于120分或者有一部分考核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的履职考核评分按表4执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履职考核评分按表5执行。总分为100分。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的考核结果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考核评分在80分以上的为优秀;
  (二)考核评分在60至80分的为合格;
  (三)考核评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对以上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通过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人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人员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考核人员资格,并由考核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派出单位根据错误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全生产评分考核细则表(表1-表5)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第三产业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第三产业普查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财政厅(局):
国务院国发〔1993〕47号文决定,从今年开始对全国第三产业进行一次普查。此次普查需要动员许多人力和耗用一定的物力和财力,当前,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比较困难,因此,第三产业普查工作,必须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财政开支,加强管理,防止浪费。现将第三产
业普查经费开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三产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办公室所需各项办公费用及办公用具,如会议费、邮电费、宣传费、资料包装运输费、全国资料汇总编印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各级第三产业普查办公室所需上述费用,由地方财政解
决。
二、普查登记表、汇总表、实施方案、指标解释、培训教材等印制费用,数据处理费用,试点费用,录入人员的培训及补贴等项费用,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地方各级第三产业普查工作人员,包括普查员、普查指导员、抽样调查员及编码员,应从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干部中选调。被选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交通费用、伙食补助等,均由原单位负担,原单位经费特别困难的,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上述人员
的培训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四、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的第三产业普查经费,分别列入中央级和地方统计事业费的统计业务费预、决算,由各级统计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编报决算时,另附第三产业普查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199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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