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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5:22:54  浏览:9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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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133号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都本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确保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并适应现行管理行为需要,根据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废止3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附件: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定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说 明

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市容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2号
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代替。

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禽屠宰管理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4]5号
已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代替。

3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空飘气球飞行的通告》
葫政告字[2008]4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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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2004年2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实行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工作:
  (一)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
  (四)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因艾滋病致贫,并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给予救济,保障其最低生活;
  (五)公安、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卖淫嫖娼人员、吸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教育。


  第六条 县(市)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艾滋病性病的疫情报告、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增强公民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社区委员会应当加强本辖区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社区卫生保健服务机构应当将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作为社区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宣传咨询、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社区居民实施卫生健康的行为。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八条 采供血机构应当对供血者以及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性病专项检验。
  自采自供血液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血液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梅毒血清学检测。
  医疗卫生机构在临床中使用人体器官、组织、细胞等,应当对供体进行艾滋病和梅毒标志物检测。


  第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供血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性病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宾馆、公共洗浴场所、游泳池、美容美发店、歌舞厅等服务、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服务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接受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的培训,并定期体检,取得健康证明。
  前款所列场所凡能使用一次性物品的,应当提供使用一次性物品;确需使用非一次性物品的,使用前应当严格消毒,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后,方可供顾客使用。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进行艾滋病性病流行病学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其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第十二条 从事艾滋病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艾滋病性病病人规范的治疗,不得拒绝、推诿;不得将其姓名、住址、病史等有关情况公布或者传播。


  第十四条 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治疗,并如实向医疗卫生人员提供有关病情。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当接受医学指导,防止艾滋病病毒传播、扩散,避免危害他人。


  第十五条 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工作、学习、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章 监测和疫情报告





  第十六条 县(市)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收集、分析、预测疫情;开展艾滋病性病的生物学、行为危害因素监测及专项调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州、市(地)级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应当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有条件的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在城镇应当于2小时内,在农村应当于6小时内;发现梅毒、淋病、非淋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病人,在城镇应当于6小时内,在农村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采取防治措施,同时向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艾滋病性病疫情,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进行艾滋病性病检验、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隐瞒、缓报或者谎报艾滋病性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隐瞒、谎报、缓报艾滋病性病疫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艾滋病性病诊疗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牡政办综〔2005〕16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 ( 市 )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新修订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下发执行近两个月来,绝大多数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遵守《规则》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程序,严格依规行政,确保了市政府系统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有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认真学习、贯彻和落实《规则》,出现了不按程序办事、不按要求行文、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不遵守请假制度等问题,影响了政府工作有序高效地运行。为提高市政府工作效率,加大贯彻落实《规则》的力度,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

一、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议题的单位,应到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请单》,请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批上会意见后,交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备案并列入拟上会议题。口头提请或未签批意见的,不列入上会议题。

(二)议题提请单位上报议题时,应提交议题内容所涉及的各相关部门的会签单(复印件),同时提交议题汇报材料和议题摘要各 30 份。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或需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应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意见。上述材料不全、相关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开会前 3 天内议题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列入上会议题。

(三)会议召开前 3 天内上报的提请议题,一律不列入本次会议上会议题,确属特殊情况需上会研究的,须经市长签署意见。

(四)会议召开前 3 天,由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将议题材料发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领导。会议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领导对议题材料应认真阅读、全面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汇报人和列席单位代表,应为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带随员,确需相关人员参会的,应向市政府常务秘书室通报到会人员。

(六)与会人员的各类通讯工具在开会期间一律关闭;会议期间不找人、不递条、不批件;保证开会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会议结束前确需提前离会的,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

二、关于请假制度

市政府领导成员离牡外出或因病休息,应直接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牡外出或因病请假,应到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填写《市直单位领导请假审批单》,报主管副市长审批后,由市政府常务秘书室备案并向市长报告。

三、关于定期通报制度

为确保《规则》的贯彻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单位贯彻执行《规则》的具体情况进行通报,促进《规则》各项制度的落实。 2005 年 2 月 25 日 ,市政府召开的第 13 届 27 次常务会议有 14 个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出席,其中,只有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请假,其他同志均未按《规则》规定请假,希望未请假单位的负责同志能够端正态度,查找不足,引以为戒。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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