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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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的通知
建办科[2004]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等高新技术推动建设事业发展,借鉴国内外软件开发应用经验,拟在建设领域开展应用软件测评工作。建设领域软件测评范围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建设及社区建设等。具体的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为适应快速发展数字社区的建设需要,探索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经验,经我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首先开展数字社区应用系统的测评工作。(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要求见附件二)。
2004年度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拟从2004年7月开始,2005年2月底结束。测评证书将在2005年3月28-29日召开的“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上颁发。请申请参加应用系统测评的单位,填写好报名表(附件三)于2004年8月30日前返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联系人:
1、建设部科技司 林湧
电话:010-68394535 68393914
传真:010-68394530
E-mail:linyong
mail.cin.gov.cn
2、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赵昕
电话:010-88082215
传真:010-8808221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编:100835
E-mail:zhaoxin
mail.cin.gov.cn
附件:1.建设领域软件测评暂行管理办法
2.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工作要点
3.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报名表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促进建设领域软件的产业化,提高建设领域应用软件的水平,加强对建设领域信息化软硬件技术与产品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软硬件是指在本领域中使用的软硬件技术与产品(以下简称软件)。本办法所称测评,是指对上述软件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是否达到了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所进行的检测评价工作。
第三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领导。其职责如下:
1、审定、批准并发布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文件、政策、测评标准;
2、审定、批准建设领域软件测评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审定、批准建设领域软件测评结果;
4、对开展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四条 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信息办)是开展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测评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事务;
2、负责测评专家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确认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测评工作;
4、审核测评结果,提交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并颁发测评证书;
5、建立并保管测评工作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五条 测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测评专家委)受部信息办的委托,负责软件测评的技术工作。测评专家委分为测评总体专家组和专业测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专家、业务管理专家和其他方面专家组成。其职责如下:
1、制订各专业领域软件测评大纲、实施细则;
2、提出软件测试的种类、项目、环境技术、测试数据要求;
3、测评总体专家组对专业测评专家组进行指导;
4、专业测评专家组根据软件的测试报告与相关文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报由总体专家组审定。
第六条 第三方检测机构职责为:
1、建立相关软件测试环境;
2、制定测试方案,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测试工作;
3、提出测试报告(含缺陷报告)。
第七条 部信息办根据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软件测评的种类、时间及有关技术要求。
第八条 申请测评的单位可根据测评通知,填写测评报名表。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名表进行初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
1、受理测评的内容;
2、测评大纲与日程安排;
3、其他与测评有关的事项;
对于不予受理的软件,说明原因并函告申请单位。
第九条 被通知受理的软件测评申请单位自主向指定的第三方软件测试机构提出测试申请。
第十条 通过测试的申请单位向测评申请受理单位申报如下文件:
1、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软件介质;
3、软件用户文档、设计文档;
4、软件自测报告;
5、用户名单及主要应用单位使用报告;
6、系统物理特性文件;
7、第三方软件测试报告;
8、申请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文档。
第十一条 测评专家委依照本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软件功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功能范围、功能特点、功能正确性、完整性、设计说明的一致性等;
2、软件性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效率、容错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充性、可移植性和标准化程度以及系统物理特性等;
3、软件商品化程度评价。主要评价系统文档资料、用户界面和应用性等。
4、软件技术先进性。主要评价软件采用的模型、方法等开发中涉及的科学原理。
5、软件应用评价。主要评价软件的应用性能,即对建设事业的适用性。
根据专家组评审需要,可请软件申请单位进一步补充陈述可能会影响测评结果的有关问题,并回答专业测评专家组的提问。最后,由专业测评专家组结合测试报告,完成该软件最后的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 测评专家委根据专业测评专家组提交的软件测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部信息办。
第十三条 部信息办根据软件测评报告与专家委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部信息办对通过测评的软件颁发测评证书。测评结果在建设部互联网站(www.cin.gov.cn)、城市数字化工程网站(www.ude.gov.cn)等媒体上发布。
第十五条 测评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六条 建设事业应用软件测评是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非赢利性工作项目,若需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测评证书并予以公布:
1、在建设领域销售的软件产品与送测软件不一致;
2、将测评证书转借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为保证软件测试、评审结论的客观、公正,测试、评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以对国家和科学负责的精神从事测试与评审工作,严肃、认真执行测评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2、保守测评工作秘密,严禁透露与测评有关信息。要求独立完成的测评工作必须独立完成,严禁与其他人员交换通报应独立完成的测评结果。
3、严禁测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与被测软件申报人联系,或利用工作之便侵害被测软件所有人的权益。
第十九条 测评专家委对因工作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证公正性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从事测评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附件2:
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要点
为了满足我国智能建筑与数字社区(以下简称“数字社区”)规划、建设需要,提高数字社区技术与产品水平,推动数字社区技术标准化发展,规范“数字社区”领域开发建设模式,提出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要点。
一、测评的基本要求
1、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所涉及到的软件、硬件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所涉及到的产品应有严格的质量要求,并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
3、数字社区应用系统应选用先进、可靠、优化集成的技术设备。
4、软件应有可扩展性和互换性,为软件的增容或改装留有余地。
二、测评的主要范围
数字社区应用系统包括数字社区控制管理集成平台系统、安防系统、专业控制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和社区“一卡通”综合应用系统等。
(一)控制管理集成平台
控制管理集成平台是以社区为控制管理的基本单位,实现各项智能功能的实时控制和管理的技术平台。包括:控制管理网络、中央控制室以及相应硬件设备、软件及辅助设备和设施构成。
1、控制管理网络技术平台
2、计算机设备及辅助设备子系统
3、系统供电/备电子系统
4、系统防雷与接地子系统
5、综合布线子系统
6、地理信息系统
(二)安防系统
1、出入口控制子系统
2、视频监控子系统
3、周界防范报警子系统
4、(在线/离线)电子巡更子系统
5、访客对讲与门禁管理子系统
6、家居安防子系统
7、消防子系统
(三)控制管理应用系统
1、家居智能化子系统
2、停车场管理子系统
3、能耗远传计量与管理子系统
4、设备监控子系统
5、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子系统
6、电子屏幕信息发布子系统
7、灯饰控制子系统
8、其它智能控制子系统
(四)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
1、物业计算机管理子系统
2、信息服务子系统
3、社区电子商务子系统
(五)社区“一卡通”综合管理系统
三、测评的依据
1、《建设领域软件测评规范》
2、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试大纲
3、其他相关标准文件
四、测评方式
1、软件产品专业测试
2、专家评审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11〕6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现将《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人大代表建议答复件式样
2.政协提案答复件式样
3.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4.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意见、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本级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市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制度,抓好督办落实,确保按时办结答复。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六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
第七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讲清政策,解释原因,如实答复。
第八条 分类督办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九条 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讲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现实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应确定1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分管领导应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负责办理重点建议、提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原则确定由分管政府办公室工作的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建议和提案办理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市政府督查室的联系,同时要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及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应对交办的建议、提案认真清点,逐条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并提出转办意见,经市政府督查室审核同意后,由交办单位转交其他承办单位办理。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分解,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科室和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一般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个别难度较大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接到建议、提案两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和现场督办的建议、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成效。
(五)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办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交流、沟通,面对面听取办理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 审核。
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书面答复,须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科室负责人审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要对照建议、提案原件内容,逐件审核答复意见,着重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格式是否规范,态度是否诚恳,文字是否简明、流畅。
第十五条 答复。
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一)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行文(见附件1、2),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三)涉及几个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并抄送会办单位。
(四)办理结果的类别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标明。
1.人大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已明确解释并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办理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2.政协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1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各1式2份;对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市政协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各1式2份。
(七)对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不满意的答复,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二次答复,直到满意为止。
第十六条 复查。
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实;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讲明原因,说明理由;对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第十七条 总结。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在半个月内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书面总结材料。
第十八条 归档。
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五章 办理制度
第十九条 督办检查制度。市政府督查室要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进行催办、督促、检查,要通过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上门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同时要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条 工作联系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面商办理、现场办理,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共同处理办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一条 征询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寄发建议、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4),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同其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二十二条 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要按年度通报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办理工作总结表彰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先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二)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三)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提案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村委会要求村民按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村委会要求村民按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6月26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宁法研字第5号请示收悉。关于村委会要求村民按照土地承包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1号《国务院关于切实抓紧抓好粮食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6]9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签订粮食定购合同,催收国家定购粮,追究拒交国家定购粮行为人的责任,均属国家行政职权范围。虽某些地区将农民应上交国家的粮食定购数额写入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但这并不影响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向农民征收定购粮。国家向农民征购粮食同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国家向农民征购粮食属于国家计划定购,除依法减免外,应作为义务完成定购数额。因此,对村委会要求村民按照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定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委会要求村民按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 (89)宁法研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在我区,农民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拒绝承担交纳国家征购粮的现象较多。对村委会要求村民按照土地承包合同议定数额履行交纳国家征购粮的起诉如何处理,基层人民法院持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催交国家征购粮属行政职权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一种意见认为,村委会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有效的法律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发生纠纷后,任何一方起诉,人民法院都应受理。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198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