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4:49  浏览:81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


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计会函[2005]20号

 

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5〕10号)转发给你们,请发生代理银行垫付资金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5]1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代理银行:
在银行资金支付实现实时清算之前,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也可实行适宜本地的其他过渡性措施。
 

附件: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央单位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理银行办理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由于支付清算原因,当日先行支付而未清算的资金(以下简称垫付资金)的利息计算管理。
第三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时间内均应正常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在营业日15∶30时之后办理的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当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
第四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以前(含)受理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和清算业务。
第五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日15∶30时至停止对外营业的时间内,受理的符合规定的下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采用当日垫付资金,下一营业日清算的方式办理:
(一)预算单位提取现金业务。
(二)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晚同城票据交换时间或支付清算系统业务截止时间之前(即当天仍可提出交换的时间内)受理的转账和汇兑业务。
(三)通过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晚场次同城票据交换收到的,当天必须支付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业务。
第六条 代理银行办理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业务,应当要求预算单位经办人员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格式见附2)有关内容。经办人员不按规定要求填写《明细表》,代理银行可拒绝受理该项业务。代理银行在办理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业务时,应当按规定自行填写《明细表》。
第七条 代理银行在资产类科目“其他应收款”下设立“财政性资金垫款”科目,反映和核算专门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时垫付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垫付资金时,记借方;与国库单一账户办理资金清算业务后,记贷方。通常情况下,该账户余额在借方,反映代理银行垫付的资金。
第八条 财政部按季对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付利息,结息日分别为每季末月的20日,计息利率暂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现行年利率1.62%)执行。结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以结息日挂牌利率为准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第九条 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资金收付情况,与《明细表》载明的垫付资金信息核对后,将《明细表》内容整理成电子文档形式,逐级上报。《明细表》纸单由代理银行留存备查。
第十条 代理银行总行(或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清算行,下同)审核《明细表》信息后,汇总填写《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格式见附1),于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汇总表》应附结息期内代理银行总行按日汇总的“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余额表和汇总后的《明细表》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将代理银行总行提交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与“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余额表进行核对,并于收到《汇总表》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印章的《汇总表》附《明细表》电子文档提交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核对的信息,对代理银行总行提交的《汇总表》及《明细表》电子文档审核后,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从一般预算支出中的“其他支出”科目,将应当支付的利息支付给代理银行。
第十三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支付的利息后,按照利息收入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报送的付息申请发生差错,应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调整,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更正。
第十五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代理银行垫付资金及提出付息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对《汇总表》和《明细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预算单位对《明细表》中经办人员签字的支付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代理银行虚报垫付资金或违反规定垫付资金的,财政部除了要求代理银行退还有关利息外,还要在计算年度代理银行手续费中按有关条款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财政部可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取消代理资格。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对代理银行进行处罚。预算单位为代理银行提供虚假信息,或代理银行与预算单位合谋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

附: 1、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汇总表
2、代理银行垫付资金计息明细表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和职责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


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和职责问题的复函
交通部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进一步明确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和职责的请示》(内交运发〔1994〕10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交通部门与建设部门在出租汽车管理职责上的交叉,是近几年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也已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和部门的重视。1992年10月,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同志和其他三位副秘书长批示同意了国办秘书局提出的出租汽车管理“暂时维持现状不变为宜”和
“建议国务院在研究机构改革和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时,理顺管理体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等意见,这对于缓解出租汽车管理体制的矛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避免了一些问题的发生。
从根本上说,出租汽车是公路运输方式的一部分,最终实现行业归口管理是改革的必然趋势。但在目前已形成的多头管理的现状下,要彻底理顺关系仍存在一些困难。因此,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我部领导与建设部领导曾达成口头协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暂时维持现状,两部的“三定”
方案均不写此内容。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协调意见,也是交通和建设两部在“三定”方案中都不明确出租汽车的管理职责,仍按现行体制进行管理,留待下一步再予解决。因此,建设部职责中的“公共客运交通”不应包括出租汽车在内。望你厅将这一情况向自治区政府汇报,并向
有关市政府转达。目前出租汽车的管理仍应坚持暂时维持现状的原则,各自管好已在管理的出租汽车,以免造成新的矛盾,影响出租汽车事业的健康发展。



1994年4月7日

鞍山市城区双无业低保户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暂行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区双无业低保户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区双无业低保户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鞍山市城区双无业低保户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鞍山市城区双无业低保户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发放对象
城区内享受民政低保待遇,独生子女14周岁以下,其父母均无就业的家庭。
二、所需证件
(一)夫妻双方户口簿;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失业证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享受低保待遇的并轨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
(四)离婚的出具协议书或判决书,丧偶的出具死亡证明;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
三、审批程序及时间
(一)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到所在社区初审,填写“鞍山市城区双无业低保户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审批表”(一式四份),并由社区签字、盖章;
(二)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字盖章;
(三)到区计生工作部门审批,签字盖章。同时发给《城市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证》(以下简称《计生奖励费领取证》)。审批时间以每年年末上报材料为准,第二年6月份前审批。
四、发放程序及时间
(一)区计生工作部门根据街道办事处的上报名单进行审批,然后将审批表留存一份,返回街道办事处、社区各一份;
(二)区计生工作部门根据审批表,将低保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划拨到各街道办事处;(三)独生子女父母持《低保证》〉、《计生奖励费领取证》、个人名章到街道办事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街道办事处在每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完毕后,将《双无业低保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汇总表》上报区一份,自己存档备查一份,并将发放情况录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发放时间为当年7月和次年1月中旬分两次发放。
五、管理监督
(一)设立双无业低保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项资金,列入市、区两级政府年度预算。成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监管小组,职能如下:负责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审;负责审批程序的监督;负责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低保户的资格审批,印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证》;负责对低保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与发放。
(二)各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发放双无业低保户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标准,并认真督促和检查,核实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做到“三无”,即:无虚报、漏报;无少发、迟发;无截留、挪用;社区要协助政府做好双无业低保户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状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三)市政府将组织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情况进行年度随机抽审,随机抽审比例为每个办事处当年已审批人数的5%。对违反奖励费发放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