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04:25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环线的管理,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交通畅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外环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环线管理范围:
(一)外环道路和桥涵设施;
(二)外环路中分隔带和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的各种树木;
(三)外环河和内边沟;
(四)外环道路上设置的纪念碑、雕塑、路名牌、指向牌、里程碑等。
第三条 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河道、行道树、公路设施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外环线管理范围内的外环河由郊区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内负责管理。
外环河的外边坡、子埝、树木,以及外环道路内边沟的外侧小埝和树木,由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在所辖区域内负责管理。
桥涵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外环道路(包括两侧路肩和边坡)、分隔带、行道树及纪念碑、雕塑等设施由天津市公路管理处外环线管理所(以下简称为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在外环线征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
(二)挖坑取土,开挖填垫沟渠;
(三)修建与外环道路相接的土路;
(四)设置集市场地和售货摊亭;
(五)倾倒、堆放垃圾物料,焚烧物品,积肥制坯,放牧牲畜;
(六)利用路面、桥面打场晒粮,拌合水泥灰浆,碾压农作物、炉碴等;
(七)损坏树木等绿化设施;
(八)移动、损坏指向牌、里程啤、雕塑、纪念碑等;
(九)设置存车场地或机动车试刹车。
(十)种植任何农作物。
第六条 在外环道路上行驶的装载散体、液体物料的车辆,要密封捆盖结实,不得沿途遗撒。畜力车在外环道路上行驶时,必须挂带合格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沿途弃撒畜粪。
第七条 车辆不得在外环道路两侧的路肩上行驶,不准穿越路中分隔带。
禁止履带车和铁轮车在外环道路及路肩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应事先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道路的措施。
超重车辆过桥,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第八条 在外环线征地范围内,未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不准立杆架线,不准设置各种招牌,不准埋设各种地下管线,不准在外环道路的桥梁上敷设管线。
横穿外环道路的管线,应采取地下顶管的方式通过,并且管线深度须在路面一点二米以下。特殊情况确需挖掘路面的,须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再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九条 外环道路两侧的坑塘水面和外环河的蓄水水位应低于路面一米以下。
外环河水用作外环线树木绿地和农业、林业及渔业水源。其中外环线树木绿地的用水量纳入市水利主管部门的供水指标,并按农田灌溉用水支付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在外环道路上的管线、路井及井盖等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设施损坏、丢失以及地下管线出现渗、漏、跑、冒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补齐。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视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除掉违章建筑物、恢复原状、停止违章行为;对拒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强制拆除违章设施、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章者支付或以料抵工。
第十二条 凡损坏道路、桥涵、树木、分隔带等设施,以及挖掘道路、占用道路的单位或个人,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按照附件一、二、三、四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或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凡在外环道路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办法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市政工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附:一、损坏道路桥梁设施赔偿标准
二、损坏树木绿化设施赔偿标准
三、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四、临时占路收费标准
附一:损坏道路桥梁设施赔偿标准
项 目 单 位 标 准
桥梁结构 损坏部位实际造价
纪念碑、雕塑 损坏部位实际造价
大悬臂指向牌 架 6085元
双悬臂标志 架 8035元
小悬臂标志 架 3514元
双柱式标志 个 784元
单柱式标志 个 888元
门架式标志 个 23792元
示警桩 个 100元
桥涵轮廓标 个 50元
反光牌 个 50元
里程碑 个 570元
百米桩 个 65元
侧绿石 块 15元
遗撒污染路面 平方米 5元
车辆超速过桥 部 50-300元
试刹车 部 100元
车辆超重20-30%过桥 部 150-450元
车辆超重31-40%过桥 部 451-900元
车辆超重41-50%过桥 部 901-1500元
车辆超重50%以上过桥 部 1501-2400元
附二:损坏树木绿化设施赔偿标准人为损坏 因工迁移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
乔 木 干径4-50厘米 株 20~300元 15~250元
桧 柏 高1-5米 株 15~200元 10~120元
侧 柏 高1-3米 株 10~45元 8~35元
花灌木 冠径0.5~1.5米 株 10~70元 10~55元
草 坪 冷型草 平方米 40~60元 20~35元
草 坪 本地野牛草 平方米 30~45元 20~25元
草花类 一、二年生 株 3~5元 1.5~2元
草花类 多年生宿根 株 时 价 时 价
附三: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路 面 平方米 100元
路 肩 平方米 40元
路 基 平方米 30元附四:临时占路收费标准
项 目 单 位 收费标准
临时占路 平方米/日 0.50元
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1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及其部委授权本市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具体负责稽察工作。
第四条 市财政、审计、建设、规划、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及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工作。
第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坚持合法、公正、效率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项目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决定和审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权限、程序;
(三)项目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项目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项目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合法性、真实性;
(五)项目单位项目建设管理绩效、项目建设环境、项目投资效果;
(六)其他需要稽察的事项。
第七条 稽察办应当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授权稽察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制定稽察计划,组织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实施经常性和专项性稽察,也可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所发生的费用由稽察办承担。
第八条 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可以组织有关行政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联合进行检查。
第九条 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二)组织召开或参加项目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项目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
(三)查阅项目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项目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
(五)向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必要时要求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六)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向金融机构了解项目单位的资金情况。
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行回避制度。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与项目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依法进行的稽察,并如实报告相关事项,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稽察出的问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稽察特派员应当认真听取项目单位的意见,并对陈述、申辩的事项、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应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发现项目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认为需要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其内容如下:
(一)重大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
(二)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等有关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建设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
(四)重大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以及处理建议;
(五)需要报告的其他专项事项。
稽察报告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应根据稽察报告对项目单位违反有关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商有关部门后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组织机构进行调整或者重组;
(四)建议财政部门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五)暂停项目建设;
(六)暂停审批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以及有关部门同类的新项目。
本条前款第(四)、(五)、(六)项的决定,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违反有关项目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移送其处理。
稽察中发现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的其他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处理结果应当报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问题的处理结果,还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单位的违法行为拒不处理的,由市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依法处理:
(一)拒绝、阻碍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提供财务、工程质量、工程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有妨碍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不得由项目单位开支。
第二十三条 群众举报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稽察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县(自治县、市)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号:济政办发〔2007〕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全市服务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宏观性原则。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原则。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尽量客观。
(三)引导性原则。用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体现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行业与市场主体的发展。
(四)可操作性原则。选取各行业的共性指标,指标概念清晰明确,计量方式统一,既能反映实际情况,又便于比较优劣。
二、指标体系构成
济南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由区域发展指标体系和行业发展指标体系构成,分别对县(市)区、高新区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区域发展指标体系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18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4项。
行业发展指标体系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效益与贡献、结构与质量、组织与领导设置4个评价领域,具体设置16项评价指标,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12项。
三、考核范围、时限及方法
(一)考核范围及时限。自2007年起,按年度对各县(市)区、高新区和40个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二)计分方法。
1.区域发展考核。将指标体系中18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考核主要依据指标同比增减测算,每一指标以全市各县(市)区、高新区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县(市)区、高新区总分及排序。
2.行业发展考核。将指标体系中16项评价指标依据权重确定系数,总系数为100。每一指标以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最高值为100、最低值为30,相应核算出得分,再按指标权重系数核算出各行业总分及排序。
(三)考核奖励。每年3月份由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地税局收集并计算上年指标体系的基础数据,经技术处理后,形成指标比较值,按照计分方法确定综合考核结果,经市服务业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表彰奖励的县(市)区、高新区(综合排序前3名)和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综合排序前6名)名单。奖励资金从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四、职责分工
市服务业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办公室会同市统计局、市地税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工作。
附件:1.济南市服务业区域发展指标体系
2.济南市服务业行业发展指标体系
3.40个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